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投稿作者必须自觉遵守。
一稿多投一般是指同一作者,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同时投给一个以上的出版单位的行为。编辑和审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稿多投的论文予以发表,则构成重复发表。常见的情形包括:
(1)在《著作权法》规定或出版单位约定的禁止再投稿期间,实施同一稿件多处投送。
(2)在上述期限以外、作者已经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在某刊上发表或已经发表而其他出版机构并不知情情况下,作者试图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3)作者向不同编辑部投稿的文献内容,完全重复或有相当多的部分是重复自己已投稿或已发表的论著而缺乏新意和具有创建性的。
国外著名数据库一经查核某论文属于“重复发表”的,该论文将在数据库中一直被“红榜示众”数据库将对该论文从书目信息到文摘信息以及其全文的每个页面上,全部打上大红色的“RETRACTED"(重复发表)印记,以公布和鞭答这种学术失范行为,批评作者的学术不端态度,同时严肃处理作者本人(退回稿费、公开认错、书面道歉等),参见图1 国外著名检索系统《Elsevier Science》对重复发表论文的警示。
图1 国外著名检索系统《Elsevier Science》对重复发表论文的警示
所有严肃的期刊都不允许论文一稿两投和重复发表。期刊社(编辑部)主张“一稿一投”,理由是:作者既然向刊物投稿,就表示其接受了刊物在征稿启事(或稿约)中常见的“请勿一稿多投”的约定或声明,这实际具有合同效应,因此这种约定或声明是有效的。如果一稿多投且被刊用了,期刊社和作者签订了论文专有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则按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如没有签订论文出版合同,属于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已收到期刊社刊登期通知,又另投期刊的,期刊社可刊登声明撤销其论文(如已发表)或几年内不接收该作者的投稿。如中国材料表面领域《电镀与环保》等七种期刊2004年12月联合发表声明,对一稿多投的处理如下:①已付的版面费不再退回;②责成一稿多投作者赔偿重刊文章的印刷费;③一稿多投在案,七刊同时公布,时间持续1年;④七刊2年内不再发表一稿多投作者的文章。
同样向国外刊物投稿,一旦发现一稿多投,也会遭到报刊编辑部的抵制。有个作者,他的论文投到APS,基本上可以被接受,但需要修改。作者在拿到修改通知后,又把稿件投到了Anesthesiology期刊,很快被退稿。他又把修改稿送到APS,APS很快给他退稿,理由是“一稿两投”。APS是如何知道的?原来有1个审稿人两次审这篇稿子:第1次替APS审稿,第2次替Anesthesiology审稿。由于该作者的自作聪明,失去了在APS上发表论文的机会。
为什么一稿多投行为会遭到众多刊物的抵制及严肃处理呢?原因是一稿多投行为带来了以下几大方面的问题及不良影响:
首先,一稿多投违背了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上所述,《著作权法》对应征投稿者有明确的投稿时限规定,要求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一稿多投,同时也表明期刊如不按约定时间给予答复,作者可改投他刊。
其次,一稿多投对所投刊物造成恶劣影响。一则,它占用并浪费了刊物的版面。尤其对学术性期刊来讲,版面十分珍贵,刊登一稿多投的文章势必使其他有价值的文章延期发表或遭淘汰。二则,它影响了刊物的声誉。读者发现“一稿多投"现象后,首先会责怪编辑把关不严,继而认为编辑部不负责,使刊物降低了阅读价值,减少了信息量,最终影响刊物的发行,因为没有读者愿意购买或订阅缺乏个性特征、内容与其他刊物雷同的东西。三则,它辜负了编辑的辛勤工作,使得其已经付出的劳动毫无意义一视为重复 劳动。
第三,一稿多投对作者而言危害不可低估。因为它属于违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作者的声誉,起码是作者的学术品行及道德水准受到了质疑。
第四,一稿多投的结果是使得重复的、毫无新意的内容大量地进入人们经常需要检索和利用的信息源之中,加重了信息资源泛滥的程度,降低了文献资源及检索系统的质量,人为地增加了信息筛选、加工、整序的工作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信息利用的效率。
综上所述,一稿多投是一种既浪费资源(对编辑部而言处理重复发表的稿件实在是人力、物力、财力、声誉等多方面的损失),又不合理合法的行为,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要求,对社会风气的堕落有助长之力,应当受到人们的不耻与唾弃。
本文出自:《新编信息检索与利用 第3版》作者徐庆宁,陈雪飞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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